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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党纪处分条例划出的这些新禁区,背后都有鲜活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07     点击量: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违纪情形,在“六项纪律”里分别增写、改写了多项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了新禁区。这些可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成果中总结出来,每一个禁区的背后,都有无数个鲜活的案例。

禁区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条增写)

  案例——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台上信仰马列主义,私下里却极力诋毁轻渎;口头上坚定“四个意识”,但私下以“中国最年轻的政治人物”自居,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另搞一套,把个人主张凌驾于党中央精神之上,严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禁区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第四十六条改写)

  案例——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过去,继续他的讲座。

 禁区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第四十九条改写)

案例——甘肃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虞海燕在担任兰州市委书记期间,把大量酒钢公司的亲信调到兰州市核心部门、核心岗位任职。虞海燕还整合设立了一个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的部门,先后选调141名青年干部进入督查室“锻炼”,提拔使用其中76人到重要岗位工作。虞海燕让亲信金晋哲主管督查室,经常通过“培训”向这些青年干部灌输效忠观念,培植个人势力,严重损害了甘肃省特别是兰州市的政治生态。

禁区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条增写)

  案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孟伟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视为“自留地”,把科研经费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把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水污染治理科技项目当成了“唐僧肉”,许多承担该课题的单位都以各种方式向孟伟进行了利益输送。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控股的北京某环评公司脱钩改制过程中,擅自变更脱钩方案,帮助某私营环保企业承接了甲级环评资质和相关业务。

禁区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五十一条增写)

  案例——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常常把“守纪律讲规矩”挂在嘴上,就在他落马当天,还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作廉政警示教育报告。可他内心却视党纪如无物,私底下疯狂敛财,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甚至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潜入济南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在北京的会所吃喝玩乐。

禁区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第五十二条改写)

  案例——招远市农业局原局长王兴田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王兴田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在县市换届考察前夕,王兴田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多封举报信,同时为了混淆视听,又编造该市多名党员干部举报信,独自或委托他人匿名寄送有关单位,严重干扰换届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禁区七: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增写)

  案例——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国石化时,曾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苏树林已担任福建任省长,但依然“关注”着巡视组的一举一动,巡视组要了什么材料,看了什么账目,找了什么人,他都千方百计地打听。还安排人员协调删帖,把大额发票换成小额发票,把原来的经办人调离,销毁、修改资料该,统一口径……妄图干扰巡视工作,阻止巡视组发现问题。

 禁区八: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增写)

  案例——中央巡视组巡视浙江时曾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少数党员参教信教的问题。对此,浙江省在整改中着力做好部分地区参教信教党员教育转化处置工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措施;完善落实发展党员预审制,做到入党申请先看信仰,对存在参教信教行为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禁区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改写)

  案例——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作为中央委员,民政部党政“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对民政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立国被严肃问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

 

 禁区十: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条增写)

  案例——安徽省天长市张浦镇兴隆村两委借集体名义违规,多名村干部“抱团”优亲厚友。几年来,在申报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村干部们心照不宣地“互相帮助”,将自己的亲友混入总名单中。村两委讨论申报人员名单成了走过场,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却无一人提反对意见,将低保、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村干部的特权、福利。

 禁区十一: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

  案例——辽宁贿选案,在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全国人大代表换届这三次选举中,连续出现违规提名、身份造假、拉票贿选。辽宁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阳、郑玉焯,都是通过拉票贿选当选。郑玉焯授意多名下属帮助其拉票,其中部分下属采取送美元、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的贿赂方式拉票,共涉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内11个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

 禁区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改写)

案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选拔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建“小圈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陕西省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大有为了“攀附”魏民洲,掏空了心思。为了酷爱面食的魏民洲出差在外能随时吃上一碗面,他安排大厨随行,以备魏民洲随时想吃就吃。在魏民洲任职西安期间所带的班子,先后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的拉票贿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有的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影响极其恶劣。

禁区十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增写)

  案例——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吃请应酬很多是在一些企业的内部食堂,他要去吃饭,企业会精心安排饭菜和酒水,费用也由企业来买单。他还长期借用一家企业的越野车,停放在省政府大院供自己使用。吃企业的饭、用企业的车,关系越走越近之后,谷春立开始利用职务之便为一些企业办事并收受财物。

 禁区十四: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增写)

  案例——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被人吹捧为“安徽股神”,他曾多年在安徽国有金融证券企业担任一把手,利用自己熟悉股票、期货交易的专长以及在安徽金融行业积累的人脉资源,通过股票证券市场牟利。他表面上打着招商引资、金融创新的幌子,给他选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或者私营企业大量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在背后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炒作股票来获取暴利。

禁区十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

案例——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保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帮不少亲戚朋友办过事。例如:利用审批权为老板办事、批项目;利用影响力,帮助其弟王红彪的旺世公司通过商务部审批,被确认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禁区十六: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改写)

  案例——河北省邢台市委农工委小康办主任姜国等人借赴四川、江苏、安徽、吉林等地考察学习之机,先后4次用公款游览20个景区。姜国以“住宿费”“会议室使用费”名义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缆车费等旅游费用8583元;以“租车费”名义虚报费用,将报销所得1700元据为己有。

 禁区十七: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写)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二塘镇大展村党支部原书记卢瑞峰在组织实施香猪养殖扶贫项目中,通过编造虚假发放表、截留猪苗等方式,个人违规获利1.28万元,并收受猪苗出售人“好处费”0.47万元。此外,卢瑞峰收受4户危房改造户“好处费”共计1.06万元,收受村屯绿化建设项目承包人“好处费”0.7万元。

 禁区十八: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写)

  案例——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景益民,擅自签字为涉黑组织骨干成员办理取保候审,多次出面干预阻止办案民警对该涉黑组织成员上网追逃,多次组织盗掘古墓葬并贩卖文物。

 禁区十九: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第一百一十六条改写)

  案例——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分局吴家山街道派出所接到群众手机被盗的报警,刑侦中队探长张某经过询问、检查、调看监控等未发现有价值线索,便离开现场回到派出所。张某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后,未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多次提供相关视频线索后,仍不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

 禁区二十: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改写)

  案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原书记梁嘉庚,不顾三都县是全省深度贫困县,贫困村危房、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还未改善的现状,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了与脱贫攻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高大上”的综合开发项目上,大力推进“两江神岛”“坝上花街”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几年来,在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127个,但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只有41个,造成资源闲置浪费,扶贫资金紧缺,影响脱贫进度。

 禁区二十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

  案例——2018年5月,中央纪委通报曝光了六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天津市津南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小站镇阀门生产聚集区严重污染整改不力,河北省宁晋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地下水问题查处不力,江苏省连云港市相关部门和灌南县委、县政府对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查处不力等。

 禁区二十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写)

  案例——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到2016年多次对祁连山环境问题作出重要批示,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在督查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时,每到一地都反复强调环保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提起要求来“口号响当当”,实际行动上却消极应付中央指示,不作为不落实,对祁连山的生态环境破坏负有重大责任。

 禁区二十三: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

  案例——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于少东为了满足儿子的“奢华梦想”,最终深陷“泥潭”。儿子于某某大学毕业后,怀揣创业致富的梦想,却几无斩获,听到别人谈起工程项目中的巨额利润,他不禁想起了父亲手中的权力。在他的一次次“请求”下,于少东关照县发改委、国土房管局以及部分乡镇的相关负责人予以帮助,工程项目纷至沓来:某村安全饮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工程………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于少东的儿子为自己购置了一栋豪华别墅,仅房屋装修就花了100多万元,还购买了一辆进口越野车,并雇佣一名专职司机为其服务。儿子的骄横奢华加速了于少东滑入贪腐“泥潭”,最终,他因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建设工程,帮助其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而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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